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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一男子无理殴打他人反被伤,提起诉讼被驳回
2021年06月09日 22:05   浏览:2570   来源:昭平掌圈新网站


近日,昭平法院五将法庭审结一起原告谭某明起诉被告谭某云,被告谭某云提起反诉的健康权纠纷案。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反诉被告谭某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反诉原告谭某云的请求予以驳回,在判决书尚未生效期间,谭某云即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就此一起纠纷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

政府拟在村道各处挖坑安装路灯,谭某云认为拟安装路灯其中一个地方是其家的,对此不满并予以阻止,施工人员就不再在该处安装,留下准备埋灯柱的土坑。事发当日,谭某云因此事与谭某明母亲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谭某云两次动手推人,被其他人劝阻后谭某明母亲离开。过了十多分钟,原告谭某明开摩托车回到被告谭某云争吵的地方欲与谭某云论理,谭某云看到谭某明后即将其拦下,双方发生争吵,谭某云后将谭某明拖拽到拟埋路灯的土坑处,强势要求谭某明将土坑填埋砌好,谭某明与谭某云争论称该事情与其无关,拒绝填埋,为此谭某云殴打谭某明并拿一块木板打向谭某明额头顶部,谭某云的殴打致使谭某明脑震荡、左侧额顶部头皮挫伤、皮肤挫伤、右眼眼球挫伤,谭某明在反抗过程中亦致谭某云头皮裂伤。事发后,两人均到医院进行治疗。

就谭某云殴打他人一事,昭平县公安局亦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天、罚款 300元的行政处罚。谭某明因被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未得到赔偿,遂提起诉讼,而谭某云认为其也被谭某明致伤,也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谭某明赔偿其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谭某云先是因挖坑的问题与谭某明的母亲发生争吵,在明知土坑非谭某明所挖、亦与谭某明无任何关系的情况下,仍将挖坑问题归咎于谭某明,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强制拖拽谭某明并无理强硬要求谭某明填埋砌回土坑,谭某云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谭某云对其行为不仅认识不到错误性,在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还殴打谭某明致其受伤,谭某云的行为具有完全过错责任。谭某云辩称谭某明的伤情系自己摔倒所致,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对谭某云的辩驳主张不予采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谭某云应对谭某明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对谭某明诉请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关于谭某云被损害后果应否要谭某明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谭某明回村欲与谭某云论理,其行为并未对谭某云造成实际性的侵害。而谭某云看见谭某明后立即将其拦下,并强制拖拽谭某明还要求谭某明砌土坑的行为,已是涉及人身安全寻衅滋事的行为,是对谭某明的不法侵害行为,谭某明有充分理由予以反抗,这种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正当防卫人,不能予以过高的注意义务,如果在谭某云殴打谭某明的情况下,既要求谭某明制止谭某云以免自己不被继续受伤,又要保证谭某云不受损害,显然超出了能力范围。且谭某云受到的只是头皮裂伤,谭某明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谭某明对谭某云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反诉原告谭某云要求反诉被告谭某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理,该院不予支持。

该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谭某云并在判决生效前提前履行了赔偿义务,至此,一起因侵害他人反被伤、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的案件得以审结。该案件并没有群众 “以伤为论”,伤了就要赔偿的理念,而是在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审判,彰显了社会主义公正的价值观。

来源:桂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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